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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

美丽深圳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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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深圳公益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美丽深圳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美丽深圳基金会)各类印章的妥善管理,明确印章使用权限,保证印章的使用安全,防范印章使用失误及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美丽深圳基金会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及基金会法人私章。

第二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一)印章由基金会指派专人负责到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二)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美丽深圳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美丽深圳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类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六)其他需使用基金会公章的情况。   

第四条 印章管理及使用:

(一) 印章的管理

1.美丽深圳基金会授权秘书处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秘书处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2.基金会法人私章由法人授权专人保管并盖章;

3.基金会公章由秘书长授权专人保管并盖章;

4.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会计人员保管并盖章;

5.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文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恰当,印迹端正清晰;

6.印章管理员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岗位变动需移交他人的,须办理移交手续,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见附件1《印章移交登记表》);

7.为保证基金会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

(二) 印章的使用

1.印章使用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及审批程序(见附件2《美丽深圳公益基金会印章(证照)使用登记表》),严格履行登记审批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2.因工作需要,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需妥善填写使用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及秘书长签批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3.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等,须经过法律顾问审核,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盖章;

4.各类资料盖章须在使用登记表中详细列明,并留文存档,使用人向印章保管员提供一份盖章资料复印件。

第五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或随基金会发展需调整修改的,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美丽深圳基金会秘书处所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