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是全面反映基金会管理各项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实现今后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依据。为加强美丽深圳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美丽深圳基金会)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提高日常归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美丽深圳基金会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美丽深圳基金会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方案、软件、财务资料、人事资料、会议纪要、协议、内外行文图片、音像、实物等都必须立卷、归档。
第二条 根据美丽深圳基金会工作现状,须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综合管理,包含美丽深圳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理事会成员资料、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文件资料,以及大事记、年报、通讯、宣传材料、年检报告、公章使用等信息资料;
(二)人力资源管理,包含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员工名册及入职信息等资料;
(三)项目管理,包含各类资助项目制度、项目申请及结项报告等资料;
(四)捐赠管理,包含捐赠管理制度、捐赠方信息、捐赠项目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合同协议,包含美丽深圳基金会与合作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关于捐赠、合作、委托、承办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书等;
(六)往来文件,包含美丽深圳基金会与外部单位形成的各种往来文书,外单位重要来文,美丽深圳基金会的发函等文书;
(七)活动宣传,包含各类宣传、大型活动的策划方案、讲话发言稿、新闻稿,以及在活动中形成或采集到的媒体报道剪辑、图片、声像等材料;
(八)财务管理,包含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财务统计分析等资料;
(九)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管理制度、资产评估报告、资产统计分析等材料;
(十)各层级会议,包括美丽深圳基金会与业务主管单位会议、理事会会议、秘书处工作会议、与外部单位联络会议等会议材料。
第三条 档案编号以职能部门工作实际情况归类,采取“一案一号”为原则,遇有一案归入多类者,应先确定其主要类别进行编号。
第四条 归档后填写相关《档案管理登记表》。
第五条 美丽深圳公益基金会档案整理实行“双套制”归档,即纸质文件归档时,应同时归档其对应的电子文件(包含扫描件)。归档率、完整率、合格率均应达到95%以上,以便利用查考。
第六条 档案存放位置标识清楚,便于查找。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及时修复破损、变质档案。
第八条 档案保存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基金会其他规章制度规定者外,一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永久保存:基金会章程,理事名册,理事会会议纪要,基金会证照,各级批文,印鉴,年度财务报表,规章制度,不动产所有权证及其他债权凭证,人事资料,大型活动图片,音像资料以其它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
(二)二十年保存:会计凭证,其他经核定须十五年保存的文书(其它财务档案的保存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五年保存:期满或解除的合同协议,完结后的项目方案,其它经核定须保存五年的文书;
(四)一年保存:部门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完结后的部门请求报告,完结后无长期保存必要文书。
第九条 应建立档案借阅制度与公开保密制度,提供便捷的信息资源检索工具,进行档案信息公开和合理封闭。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时,须填写《档案调阅申请单》,并经相关领导人批准后方可调阅。跨部门档案调阅须秘书长批准。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档案调阅申请单》的内容,将档案调出,供调档人查阅。调档人必须是《档案调阅申请单》里注明的查阅人。借阅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档案调阅申请单》由档案管理人员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如调档内容更改,调档时间延长,应按调档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需销毁的档案由保管部门填报《档案销毁申请表》,经相关领导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五条 销毁档案须两人以上人员共同完成,秘书处指定专人监督销毁,并填写《档案销毁登记表》,档案销毁每半年进行一次,即每年的1月和7月。
第十六条《档案销毁申请表》、《档案销毁登记表》各一式二份,申请部门一份,办公室一份。
第十七条 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美丽深圳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