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深圳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三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美丽深圳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美丽深圳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扩大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美丽深圳基金会遵循主动公开并及时准确、方便获取、规范有序的原则,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的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四条 美丽深圳基金会按照本制度第一章第二条之原则,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资料: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机构简介、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机构章程、捐赠途径、机构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募捐活动、项目开展、公益资助等;
(三)基金会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决预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
(四)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基金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办事程序、咨询投诉办法等;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 下列信息资料,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或其他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四)涉及知识产权的;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最终商定的交流及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及个人意见或建议等;
(七)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开;
(八)其他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六条 日常性捐赠信息,在基金会收到捐赠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捐赠款物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七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八条 美丽深圳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深圳市民政局的有关要求公开。
第九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美丽深圳基金会官方网站,同时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大众媒体、现场公开、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十条 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方式公开基金会重要信息;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美丽深圳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所有需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定期检查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开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美丽深圳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基金会秘书处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基金会秘书处分管领导批准后重新公开,并说明更改理由,同时声明原公开信息作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美丽深圳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美丽深圳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美丽深圳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美丽深圳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美丽深圳基金会)制度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美丽深圳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美丽深圳基金会理事会、法人代表、秘书长的变更,重大公益项目的报批和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捐款活动,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事项。重大公益项目是指当年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项目。
第一条 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事项
(一) 重大涉外活动;
(二) 基金会章程制定及修订;
(三) 理事、监事的选举及变动;
(四) 对外公布基金会的工作总结、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会计审计报告等;
(五)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
(六) 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七) 民政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需报业务主管单位事项
(一) 大型募捐、义卖、义演等筹资活动;
(二) 与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三) 基金会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四) 理事、监事的选举及变动;
(五) 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及使用计划;
(六) 年度工作总结、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会计审计报告、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七) 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及修改。
第三条 需报理事会事项
(一) 基金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 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及使用计划;
(四) 审定大额资助项目(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
(五) 年度工作总结、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会计审计报告、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六) 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七) 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一) 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二)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先向理事长报告,再向理事会报告;
(三) 秘书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由秘书长及时报告理事长;
(四) 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五) 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
(六) 原则上要求事前报告,发生紧急重大事件或事前无法报告事项,事后应及时补报;
(七) 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